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803民初2145号
原告广东天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18号颐和花园E幢2门3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湛江市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商务大厦2006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天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韩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