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4民初1028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华群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疫情防控,本案审理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本案应当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