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8民初24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彝良县毛坪水泥厂,住所地彝良县洛泽河镇锅圈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82171617108。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帧文,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西郊王家桥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752172U。
法定代表人杨福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友用,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卫文,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彝良县毛坪水泥厂与被告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云0628民初242号民事裁定,冻结本院(2020)云0628执238号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彝良县毛坪水泥厂、孟大维、曾光甫、李申巧、李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款7109768.00元。彝良县毛坪水泥厂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院(2020)云0628执238号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彝良县毛坪水泥厂、孟大维、曾光甫、李申巧、李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款7109768.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远贵
人民陪审员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李琼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路
书记员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