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云0103民初8865号
原告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一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南一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内部承包关系,双方在责任书中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拨付工程款、***对外支付工程款的付款义务,原告已经向***拨款,但是***在采购钢材、分包工程等过程中产生了货款、材料款、工程款、劳务费等并未及时足额付款,导致引发诉讼后原告承担给付义务并实际付款,或原告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责任书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向其主张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项目论述与前,不在此处赘述,被告***总计应该向原告支付1263259.71元;原告主张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一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与被告***并未约定,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该费用已经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保全保险费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263259.7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5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胡 萍
书记员 彭华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