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执异62号
申请人(案外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3162611274。
法定代表人赵燕飞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委托代理人陈勇昌,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752172U。
法定代表人杨福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周臻杰、孔倩,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宇合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072469289N。
法定代表人赵燕飞。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申请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流)与申请执行人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跃公司)、被执行人****宇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鸿宇合)一案。****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宇合实业有限公司到庭参加听证。
申请人称,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宇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云0122执1125号,经查询因该案法院无故将案外人即异议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执行,冻结金额为28782629.22元,异议申请人认为贵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存在错误执行,现依法提出异议。首先,异议申请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也与该案没有任何关联性。其次,被申请执行人****宇合实业有限公司系异议申请人的云南工业品现代物流中心货运站项目合作人,为偿还****宇合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异议申请人一直在收取租金偿还****宇合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在异议申请人厂房出租时,因承租人考虑到异议申请人目前经营状况不佳,土地随时有可能被****宇合实业有限公司收回,于是要求以合作方****宇合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出租合同,但房屋租金仍然由异议申请人收取后偿还****宇合实业有限公司,双方根本不存在任何逃避、回避债务问题,更不存在****宇合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我公司账户进行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问题。综上,贵院对异议申请人采取执行措施并对其名下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完全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如因此给我公司造成债务无法进行偿还,致使我公司损失扩大,异议申请人将毫不犹豫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异议申请人恳请贵院停止并解除对异议申请人的财产执行措施。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并解除(2019)云0122执1125号案件对异议申请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具体为异议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为5305××××0108的冻结。
新跃公司称,现代物流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账号名为现代物流账号,实际上是现代物流与佳鸿宇合是高度人格和财产混同,实际上该账号是两个公司共用,该账号实际是佳鸿宇合公司用于收取被执行人租赁房屋租金收取,收取租金大部分都回流到佳鸿宇合财务经办人处,通过该账号支付佳鸿宇合所聘请律师代理人,该账户实际由佳鸿宇合公司支配,该账号用于佳鸿宇合投资建盖厂房使用、查封冻结合法,应当驳回其请求。
佳鸿宇合称,佳鸿宇合与现代物流是独立的公司,现代物流收取的款项,现代物流欠佳鸿宇合款项,我们需要进行扣减,现代物流支付律师费是代付,最终会进行扣减,现代物流收取租金是正常的也是要进入公司公账。
现代物流提交以下证据。
一、关于****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在晋宁县晋城片区新建一级大型货运站的申请;晋宁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入园的批复;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建货运站站级和选址意见的批复汽车客货运站(场)选址及站级标准意见书及选址规划图。证明:申请人的一级大型货运站项目选址地址在被申请人****宇合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事实。
二、土地临时使用合同补充合同;云南工业品现代物流中心货运站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证明该土地系被执行人****宇合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合作形式提供给了申请人建设云南工业品现代物流中心货运站项目,双方合同签订以后,申请人随及进行仓库厂房的建设,该土地上仓库、厂房系申请人的财产。为偿还****宇合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异议申请人一直在收取租金偿还****宇合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款的事实。
三、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截图,证明被申请人债权晋宁区法院已经在执行被申请人****宇合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并已经进行评估拍卖,其价值已经可以覆盖被申请人债权的事实。
经质证,新跃公司表示证据一,申请书为单方申请三性不认可,无相关回复。批复、标准意见书及选址规划图三性不认可,批复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关,无关联性,不能排除拍卖。证据二,三性不认可。协议土地不是案涉110亩土地,与本案无关。云南工业品现代物流中心货运站合作协议中双方为现代物流与佳鸿宇合,双方公司股东一致,人格混同,不具有客观性。合作协议中,本案被执行人佳鸿宇合提供建设资金,协议中项目与本案案涉的土地上违章临时建筑无关。补充协议中第一条是佳鸿宇合投资15075170.80元到现代物流公司处,与收取租金偿还债务是矛盾的。补充协议(二)是罗列的,不认可真实性。证据三真实,与本案无关,不能对抗查封拍卖。
经质证,佳鸿宇合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印鉴齐全,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新跃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宇合实业有限公司);****宇合实业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证明:异议申请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宇合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部股东完全重合。股东赵燕飞同为两家公司的董事长,股东郑凤发、刘学勤同为两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股东赵燕波、左映熙同为两家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异议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事相互兼任,且两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一人掌握,两个公司严重人格、财产混同。
二、成交确认书(JN××7-1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JN××7-13号);****宇合实业有限公司办证情况;关于****宇合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工业品产业基地标准化厂房项目”的情况说明;云南工业品产业基地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一期)投资合同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宇合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竞得编号:JN××7-13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已经缴纳土地成交款2110.472万元。被申请执行人与晋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晋宁县晋城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约定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厂房建设项目是由被执行人报规、报建,并作为建设方投资建设。因此,执行申请人申请查封、拍卖的JN××7-13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均系被申请执行人所有。
三、租赁合同;电子回单、转账凭证;房租费收据;****现代物流有限公司(53050189511700000108)的银行流水明细表;租金收取明细表;证明:1、被申请执行人与熊启军、方洁、魏兴华、许庆香、赵艳丽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仓库、厂房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2、被申请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要求租户将租金支付至异议申请人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因此,异议申请人名下建设银行账户中1,954,678.00元的租金系被执行人所有,执行申请人申请限额冻结该银行账户合理合法,法院应当驳回异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
四、通知;证明JN××7-13号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系违章建筑,晋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于2019年已通知被申请执行人拆除地上建筑物。因此,仓库、厂房系被执行申请人所有,与异议申请人无任何关联。
五、对公活期账户流水明细表(****宇合实业有限公司);****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费情况表;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查询信息截图;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宇合实业有限公司案件情况表;****宇合实业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净入库查询、资产负债表;证明:异议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财产严重混同,异议申请人用于收取租金的账户实际为被执行人掌管,用于逃避履行债务,支付公司的其他支出。被执行人每月均有“存货”余额,证明土地、仓库、厂房系被执行人所有,与异议申请人无任何关联。
经质证,现代物流表示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不认可关联性,不能说人员一样公司就是一样的。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查封土地没有取得土地产权证书,产权有争议。对证据三中方洁、魏兴华的合同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收取租金是偿还佳鸿宇合的款项。对证据四三性不认可。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案件是佳鸿宇合公司的案件,但支付律师费是现代物流代付,并没有逃避履行债务的情况。
经质证,佳鸿宇合表示质证意见与现代物流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佳鸿宇合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佳鸿宇合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宗地编号JN××7-13,坐落于昆明市晋宁区区晋城基地,宗地面积74624.9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该地块未办理产权证书。地字第53012220145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宇合实业有限公司。云建NO:015969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宇合实业有限公司。****宇合实业有限公司与熊启军等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交到****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账户,佳鸿宇合出具房租费用收据。现****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为赵燕飞、赵燕波、刘学勤、李江、郑凤发、左映熙。赵燕飞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宇合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为赵燕飞、郭雄、赵燕波、刘学勤、李江、皮传海、郑凤发、左映熙、邵吉银,赵燕飞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2019)云0122执1125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民终7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宇合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人民币本金12999096.94元及利息,执行费80399元。执行人****宇合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关执行款项。(2019)云0122执1125号执行案件中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为5305××××0108账户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佳鸿宇合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宗地编号JN××7-13,坐落于昆明市晋宁区区晋城基地,宗地面积74624.9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该地块未办理产权证书。地字第53012220145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宇合实业有限公司。云建NO:015969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宇合实业有限公司。佳鸿宇合公司对案涉土地上厂房、仓库进行建设。
佳鸿宇合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表明租金是向****宇合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佳鸿宇合出具房租费用收据。佳鸿宇合享有因租赁产生租金。
根据云南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明细账、****宇合实业有限公司账户流水明细表中,现云南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账户主要收入为房租,账户主要支出款项对象中有****宇合实业有限公司。****宇合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账户收入款为云南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往来款。
现代物流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案涉土地地上建筑有相关产权,不能证明其参与到相关租赁合同中,不能证明案涉账户中租金系现代物流所有。现代物流账户中租金系佳鸿宇合签订租赁合同所产生租金。
故对现代物流提出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并解除(2019)云0122执1125号案件对异议申请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具体为异议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为5305××××0108的冻结。该账户和账户金额都是现代物流的,与佳鸿宇合无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
驳回****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智雄
审判员 李新顺
审判员 邓履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