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9民初45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被告: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郊王家桥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752172U。
法定代表人:杨福旺。
第三人:胡德久,男,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原告**与被告***、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德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与***、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德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长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