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临工矿山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临工矿山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若羌县阳光煤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4财保40号 申请人:济南临工矿山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676-1号。 法定代表人:TonyTongShen,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若羌县阳光煤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胜利路2-(2)-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被申请人:若羌玖鑫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建设路2-(2)-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临工矿山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若羌县阳光煤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若羌玖鑫硅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济南临工矿山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若羌县阳光煤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若羌玖鑫硅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临工矿山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春  燕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