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临工矿山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临工集团济南重机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证保29号 申请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BernardCharles),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工集团济南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临工矿山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TonyTongShen。 申请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系“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临工集团济南重机有限公司、济南临工矿山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临工集团济南重机有限公司、济南临工矿山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申请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