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圣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圣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0524民初1290号
原告:重庆圣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11楼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585569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家模,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陶环路荣治商厦2—3—1号。组织机构代码:06895100-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指定管理人):四川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管理人)。
指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圣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讯建设咨询公司)诉被告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叙永嘉年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叙永嘉年华公司诉讼代表人四川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讯建设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咨询服务费285490元,并自2015年8月12日起,按照每月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咨询服务费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叙永嘉年华.盛世华都一期”工程的建安造价约人民币3亿元,建筑面积约15.2万平方米的已完工工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咨询费按审减总额的5%计算,被告在收到审核报告3日内一次性支付,若被告违约,除按合同支付全部酬金外,另行向原告支付酬金2倍的违约金。原告接受委托后,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了审核,工程审减总额为5709813.83元,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将审核被告送交给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28549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叙永嘉年华公司辩称:1、认可差欠原告咨询服务费285490元未支付。2、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明确约定了付款责任方为:若重庆昊然控股有限公司同意出资共同开发“叙永嘉年华·盛世华都”项目,则该费用由嘉年华公司承担,若重庆昊然控股有限公司不投资开发该项目,则合同涉及费用与嘉年华公司无关,由重庆昊然控股有限公司承担。经管理人审查叙永嘉年华公司账户,重庆昊然控股有限公司未出资共同开发“叙永嘉年华·盛世华都”项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6月30日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叙永嘉年华·盛世华都”一期工程的建安造价约人民币3亿元,建筑面积约15.2万平方米的已完工工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咨询费按审减总额的5%计算,被告在收到审核报告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报酬,若被告违约,除按合同支付全部酬金外,另行向原告支付酬金2倍的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该合同所涉费用,若重庆昊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出资共同开发“叙永嘉年华·盛世华都”项目,则该费用由嘉年华公司承担并计入项目成本,若重庆昊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投资开发该项目,则合同涉及费用与嘉年华公司无关,由重庆昊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但该约定没有取得重庆昊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可。诉讼中,被告认可尚差欠原告咨询服务费285490元未支付,但认为原告主张按月2%标准支付违约金过高,请求依法予以调整。
另,叙永嘉年华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重庆金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并指定四川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叙永嘉年华公司的管理人。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尚差欠原告咨询服务费285490元未支付,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向第三人重庆昊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约定了权利负担,该约定未取得重庆昊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认可,对第三人重庆昊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被告认为应由重庆昊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服务,且被告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按月2%标准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的服务费,月2%标准的违约金相当于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资金占用最高利率标准,原告的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故原告主张按月2%的标准主张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2015年7月8日向被告交付服务成果,合同约定在3日内付清,现原告主张从2015年8月12日起按月2%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服务费付清为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圣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285490元,并从2015年8月12日起,以285490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咨询服务费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6382元,减半收取3191元,由被告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