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2民初1858号
原告:***,男,,住广西兴安县。
被告:成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