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能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02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18号院内南楼101。
被执行人: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镇政府院内。
本院在执行山东能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18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5995.77元,已过付至申请人。
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18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已于2020年4月24日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莉
审判员*东
审判员华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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