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能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5679号
原告:山东能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784060527。
法定代表人:赵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衍滨,济南槐荫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24770Q。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霄,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男,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莱芜市。
原告山东能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建管理公司)诉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能建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衍滨,被告力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能建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监理费人民币175424.8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2年12月,原告通过招标承接被告开发建设的力诺集团公租房项目监理工作,原、被告双方签署《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力诺集团公共租赁住房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因建设力诺集团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委托原告为监理人,并约定了合同工期、监理和委托人职责及监理费的支付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派员进驻工地,并按合同约定和委托方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履职尽责。目前,该项目被告已分批实际使用。2018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力诺集团公共租赁住房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截至到2017年8月31日被告欠原告的监理费157.8529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分七个月付清。然而,截至到2019年1月15日被告仍尚欠山东能建公司该协议约定的监理费叁拾肆万伍仟肆佰贰拾肆元八角叁分(345424.83)。为此,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催要。2019年4月1日被告给原告回函承诺:2019年4月30日和5月30日各支付原告17万元,然而,被告言而无信,除4月底,付了17万元外,剩余的17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
力诺公司辩称:首先,能建管理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合同及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监理义务,其在涉案工程监理过程中出具过与事实不符的监理资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其无理由向力诺公司主张监理费用;其次,根据合同约定,全部工程通过验收竣工备案以及涉案工程结算完成,达到具体的付款节点后能建管理公司才有权向力诺公司主张监理费,现付款条件未成就。综上,请求驳回能建管理公司的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2年12月,能建管理公司通过招标承接力诺公司开发建设的力诺公司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10#楼及地下车库、10KV开关站、门卫工程,中标规模206289.27平方米,中标价5668000元。2012年12月23日,力诺公司作为委托人与能建管理公司作为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能建管理公司监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神武村的力诺公司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合同自2013年1月5日开始实施,至2014年1月12日完成,监理费包括基本监理费和附加工作服务费,其中基本监理费1590000元,附加工作服务费+附加工作日数×基本监理费/415天。分节点支付监理费,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监理费付至暂定合同额的80%;结算完成后,付至监理费结算值的95%;余款5%为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两年)满后(无息)付清。2012年12月,力诺公司作为委托人与能建管理公司作为监理人再次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即能建管理公司所称的《力诺集团公共租赁住房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能建管理公司监理位于济南市经十东路30766号的力诺集团公共租赁住房一期工程项目,工程规模约10.6万平方米,合同自2013年1月5日开始实施,至2014年1月12日完成,监理费566.8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四日内,付至合同款的95%,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十四日内,付至最终审计结算额的95%,余额在保修期满十四日内,一次结清。
2018年6月25日,力诺公司作为委托人即甲方与能建管理公司作为监理人即乙方签订《力诺集团公共租赁住房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二》,载明经双方确认,截至到2017年8月31日,就原合同甲方共欠乙方监理费157.8529万元。经双方友好协商,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分七个月支付上述监理费用,每期支付乙方22.55万元。除此款项外,双方就原合同再无其他费用产生,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照本协议约定,本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原合同执行。2019年4月1日,力诺公司出具《关于力诺集团支付公租房项目监理费用的函》,载明:能建管理公司:贵公司承接我力诺集团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监理工作,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一期工程收尾、整体验收等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贵公司要求支付监理费用34万元,我方经认真研究,同意分两期支付,即2019年4月30日和5月30日各支付贵公司17万元。
能建管理公司主张签订两份合同后,因二期工程未开工,其只提供了一期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双方实际是在159万元监理费的基础上优惠后进行结算,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力诺公司共欠付监理费1578529元,至2019年1月15日,仍欠付监理费345424.83元,经能建管理公司发函催要,力诺公司于2019年4月底支付17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现项目已投入使用,但因力诺公司自身原因致使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与监理人无关,力诺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
力诺公司主张因多方原因导致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能建管理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出具过与事实不符的监理资料,未尽到诚信监理的义务,且其至今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监理资料,涉案工程正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一案件中申请鉴定,尚未裁判,能建管理公司无权在此刻向力诺公司主张权利。另查明,力诺集团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早已交付使用,力诺公司已实际使用至今。
上述事实,由能建管理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力诺集团公共租赁住房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二》、《关于力诺集团支付公租房项目监理费用的函》,力诺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传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26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力诺公司作为委托人与能建管理公司作为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存在监理合同关系。力诺公司的建设项目早已投入使用,力诺公司也已于2018年6月5日即与能建管理公司进行结算并确认了监理服务费用数额,且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在逾期未付清后,对剩余款项再次承诺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30日分两次付清,其未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而又以工程设计其他案件且尚未竣工验收作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违背双方合同约定及履行中作出的承诺,显然不能成立,故力诺公司应依约支付监理费用。根据双方补充协议二的约定,虽双方确认的监理费总额为157.8529万元,但之后双方约定分7个月,每期22.55万元支付,实际双方合意金额应为157.85万元。能建管理公司自述力诺公司已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并主张力诺公司还应支付监理费175424.83元,但未明确计算方式,不能证明以前述金额计算得出,再根据《关于力诺集团支付公租房项目监理费用的函》中力诺公司承诺函作出时剩余款项应为34万元,能建管理公司未对该函提出异议,故本院按照该函确认欠付监理费的支付方式及金额,对能建管理公司主张的监理费,本院支持170000元的部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能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70000元;
二、驳回山东能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4元,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悦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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