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221民初4280号
原告: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景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元,由原告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