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民初1675号
原告:新疆天阳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2232752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大黄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932173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住阜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阳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天阳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天阳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天阳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夏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