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403执1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卓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188号11栋第10层办公室F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734058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150721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珠海市卓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1,376,737.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另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但被执行人已不在住所地。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粤C×××××号别克牌、粤C×××××号傲虎牌、粤C×××××号雷克萨斯牌、粤C×××××号雷克萨斯牌、粤C×××××号大众牌汽车,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对上述车辆予以轮候查封(备注:查封期限至2023年5月10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