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91民初918号之四
申请人: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文华路江北办事处综合楼七、八楼。
法定代表人:杨金乐。
委托代理人:洪虹,广东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旗。
委托代理人:张远通,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科,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胜利街***号。
法定代表人:胡二甫。
委托代理人:胡威,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粤1391民初91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担保人王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开城支行的账户存款(账号:62×××45),冻结金额以68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因冻结即将到期,原告现申请继续冻结担保人王利(身份证号码:)在上述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担保人王利(身份证号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开城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62×××45),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8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7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 判 长  李海仁
审 判 员  邓赛花
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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