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91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
市江北16号小区文华路江北办事处综合楼七、八楼。
法定代表人:杨金乐。
被执行人:曾先蓉,女,汉族,1978年10月13日,住惠
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桥西居委会安惠大道33号。
关于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曾先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9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先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已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已将其予以冻结,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已被冻结的零星存款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先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1391执11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铁辉
审 判 员  徐少雄
人民陪审员  张明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