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北大青鸟恒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北大青鸟恒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马庄路一号6层01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陆丽滨。
被执行人: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金山大道202号诗意花园11、12栋1层16号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刘水松。
关于惠州市北大青鸟恒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9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惠州市北大青鸟恒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870元、违约金1449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87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为止;二、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3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44元由被执行人广东德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有关情况。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1391执7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仁
审 判 员  杨创涛
人民陪审员  彭珍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罗淑怡
书 记 员  刘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