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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与惠州市海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恢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住所地:惠州市云山西路12号德威大厦。
负责人:*余生。
被执行人:惠州市海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文华路江北办事处综合楼七、八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史月桂,女,汉族,1965年01月14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第三人:深圳市广和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水浸围新园路28海1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海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1月22日,第三人深圳市广和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称其已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购买了本案债权,并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资产转让通知暨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债权催收联合公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资产转让通知暨与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及《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转让通知暨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深圳市广和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与深圳市广和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2015年10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下称“建设银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长城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CB2015010-GD号《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建设银行将其就(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对惠州市海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并于2015年11月2日在报纸上刊登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资产转让通知暨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债权催收联合公告》;2015年12月17日,长城公司与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长融金诺公司”)签订了编号为中长资穗合字(2015)387号《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长城公司将其就(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对惠州市海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长融金诺公司,并于2016年12月9日在报纸上刊登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资产转让通知暨与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2016年12月21日,长融金诺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华融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长诺2016001-GD《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合同约定长融金诺公司将其就(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对惠州市海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并于2017年1月5日在报纸上刊登了《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转让通知暨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2017年7月28日,深圳市广和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华融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广东Y19160112-156),协议约定了华融公司将其就(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对惠州市海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深圳市广和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并于2017年8月8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与深圳市广和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通过资产转让合同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合法转让债权及担保权利。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取得本案债权及其担保权利后再将其转让给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本案债权及其担保权利后再将其转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取得本案债权及其担保权利后再将其转给深圳市广和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以上数次债权转让,深圳市广和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取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对惠州市海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担保权利。深圳市广和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权利承受人,符合本案的申请执行主体的条件,其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17)粤1302执恢33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市广和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