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松龄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淄博市淄川粮油收储管理中心、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02执217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粮油收储管理中心,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松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司延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街道办事处73号。
法定代表人:安烈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粮油收储管理中心诉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淄博松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淄博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的(2017)鲁03民终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淄博松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淄博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粮油收储管理中心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执2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启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