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振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深圳市振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4-12-2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振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德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树,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振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本院已生效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170号民事判决中认定:***与案外人xx核电基地开发公司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中,***主张其与振核公司在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据本院已生效的另案民事判决认定,上述期间内***与案外人xx核电基地开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生效判决对本案具有约束力。故此,***主张其与振核公司在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基于劳动关系所提的一系列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冼 朝 暾
审 判 员 何 伟 云
代理审判员 沈   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巍(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