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

异议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某某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3127执异1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的银行账户作出限额125700元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于2016年6月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称,2016年4月12日,因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承接的永顺马拉其、***等四座水库除险加固C1标施工中陶秀峰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冻结了公司长沙市新河三角洲防洪堤工程项目部的账户,给其开展业务带来很大的影响,同时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长沙市新河三角洲防洪堤工程项目部与永顺马拉其、***等四座水库除险加固无任何经济往来和纠纷,并且公司对该案有履行的诚意和能力,故请求本院解除对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长沙市新河三角洲防洪堤工程项目部的账户。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给异议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异议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冻结的中国银行长沙市树木岭支行账号为X的银行账户系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的账户,冻结的金额125700元没有超额。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异议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认为对该案有履行的诚意和能力,冻结其账户给其开展业务带来很大的影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异议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本院提供有履行诚意的证据证实,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合理合法,更没有超标执行的行为,异议人提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长沙市新河三角洲防洪堤工程项目部与永顺马拉其、***等四座水库除险加固无任何经济往来和纠纷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长沙市新河三角洲防洪堤工程项目部账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宋祖文
审判员*伟
人民陪审员曹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