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民终1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四化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四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南中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1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中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就本案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被上诉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121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159元,减半收取28079.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867元,减半收取28933.5元,由湖南中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玲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许进
书记员冯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