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中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02民初1219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四化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四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系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湖南中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