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7民初2414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
原告:***,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迅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晨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方市八所镇永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岭路58号海南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G型商业铺面1-01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住所地:东方市东方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华颂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华颂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东方晨旭置业有限公司、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东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0.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3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文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