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碑民初字第00505号
原告***,女,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秋丰诉被告陕西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