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湘0624民初1864号
原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南安市柳城帽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2407927。
法定代表人:林美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湘阴县界头铺镇金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279512290。
法定代表人:陈乐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湘0624民初18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46429.3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偿付原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工程款88472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律师费75000元、保函费2450元,共计1062178元,该款在2021年8月27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同意在本案执行款到位以后向案外人郑建高支付131704元。
三、原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同意在2021年8月27日之前向被告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636103元的工程款发票及相关款项收据。
四、原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40元,减半收取为84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70元,被告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故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  友  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肖  思
书 记 员 陈肖思(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