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532号
原告:***,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鹤,青海豪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2407927,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帽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美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苏省赣榆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江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杜文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