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5517号
原告:广东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2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6期1座5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正茂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广汕一路716号整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正茂盛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29元,减半收取4514.5元,由原告广东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