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光达会展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598号
申请人: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如云路与梅河路交叉口恒丰科创中心13号楼二层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72582957XJ。
法定代表人:韩江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冲,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310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3155E。
负责人:臧炜,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沙光达会展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国展路101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5CHT39。
法定代表人:李学辉。
申请人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37603.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06021503110112812022000229)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光达会展开发运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7603.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