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执3338号
申请执行人: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72582957XJ,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如云路与梅河路交叉口恒丰科创中心13号楼二层220。
法定代表人:韩江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57LDH6X,住所地荥阳市贾峪镇新田城二期57号楼1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萍,系该公司员工。
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1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款项10万元,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41元,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41元。因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2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申报财产,被执行人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报财产;
三、2021年7月13日、7月14日本院分别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荥阳管理部、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经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被执行人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荥阳市侧有宗地面积49171.07平方米土地一宗,因该宗土地价值较大暂不宜查封处置;
四、2021年8月11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结果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2021年8月31日本院到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荥阳市(预售证号:XY1889)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由于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后期如需续查封,请于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六、2021年9月1日、9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结果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七、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截止2021年9月22日,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执行案件35件(不含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6件;
九、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本院查询到的财产情况及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同时也告知了其案件终本后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已知晓并同意本院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措施。
本院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0元,尚余101041元,本案执行费1416元及判决生效后未按判决履行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