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124号
原告: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如云路与梅河路交叉口恒丰科创中心13号楼二层220。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烟城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8041.26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于418041.26元的财产。原告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06511919202200××××的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8041.26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于418041.26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财产仍由其所有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处置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置权利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610.21元,由原告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