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浚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浚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浚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21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浚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费用1994174元及逾期利息(以1960220.99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3953.0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48元,由被告浚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浚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1月7日、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5日、2022年2月22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询到被执行人浚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暂无法处置。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浚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 2021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浚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浚县支行账户内的保证金2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5日至22年4月24日。 2021年5月18日,本院在扣划过程中,案外人中国银行浚县支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正在审理中。 三、2021年1月14日,到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档,浚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已办理过土地权属登记,土地证号为浚国用××××号,坐落于河南省鹤壁市浚县。有查封,无抵押。 2021年1月20日将被执行人浚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土地证号为浚国用××××号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时间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止。 2021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浚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时间自2021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18日止。 2021年4月26日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621执3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浚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房产予以拍卖。 2021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浚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房产进行第一次网上拍卖;2021年10月25日进行第二次网上拍卖。一拍、二拍均已流拍,二拍流拍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进行变卖,变卖无人竞买也已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四、2022年2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159133.99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法院查封浚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位于毕加***房产,经评估、拍卖、变卖均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经调查核实,该房屋尚未装修使用,系毛坯房,不具备对外出租条件,另房屋已被查封,无法买卖、抵押,综上,该房屋不能产生收益,故不能对该房屋采取强制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对查封的保证金,案外人中国银行浚县支行已对该案保证金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案尚未审结,符合《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四条第七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樟楠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