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湘建工程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77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执异7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保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莫剑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浙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
法定代表人:林朝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工程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严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毅、郭军刚,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亿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工程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建六公司)、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湘建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保亿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湖南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铁建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保亿公司称:本案执行过程中,虽经西安中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湘建六公司、中铁湘建公司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调查获悉,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公司注册资本为18亿元,因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湖南铁建公司、***均系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公司的股东且均未足额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公司名下财产实际上已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所确定债务,其股东湖南铁建公司、***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湖南铁建公司、***作为中铁湘建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故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申请依法追加湖南铁建公司、***为被执行人,由湖南铁建公司、***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湖南铁建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湘建六公司辩称,不同意追加湖南铁建公司、***为被执行人。第一,其同意履行(2019)陕01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债务,其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是因新冠疫情所致。第二,其处于正常经营之中并仍有许多在线经营项目,具备后续履行能力,且其正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起诉陕西健翔万兴实业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和借款,该案正在审理中,待该案件审结回款后其积极履行本案执行债务。第三,其在本案执行中已经向申请人保亿公司履行了85万元余元债务,并非没有履行债务。
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公司辩称,不同意追加湖南铁建公司、***为被执行人。第一,湘建六公司系其子公司,湘建六公司目前正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既有积极偿还保亿公司债务的意愿,又具备履行执行义务的能力。第二,中铁湘建公司所有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属实,但所有股东未实缴出资均符合法律规定。第三,本案执行债务系由三角债形成,湘建六公司正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起诉陕西健翔万兴实业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及借款,湘建六公司的诉讼请求共7000千余万元,包括现金借款600余万元、登记商业房产一百二十余套,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湘建六公司目前有合同履行、也有项目正在开展,运转正常。第四,其公司业务正常开展,且其在因新冠疫情影响海外业务全部停止开展的困难情况下,仍然向保亿公司履行了100余万元债务;目前未能履行债务系因新冠疫情影响所致。保亿公司申请追加湖南铁建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道理。
被申请人湖南铁建公司未到庭及提交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邓东平辩称,不同意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湘建六公司及中铁湘建公司目前均正常经营,均具有执行能力。其作为中铁湘建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资是认缴出资,认缴的股权金额和中铁湘建公司工商登记载明内容表面上是一致的,但其所认缴股权中包括其代持的湖南铁建公司数百个改制职工之股权;湖南铁建公司原系国有企业,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保亿公司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没有道理。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保亿公司与被执行人湘建六公司、中铁湘建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湘建六公司向保亿公司支付保证金2000万元,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公司对湘建六公司的上述债务向保亿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湘建六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641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87564元。本院强制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湘建六公司、中铁湘建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湘建六公司、中铁湘建公司名下无机动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被执行人湘建六公司、中铁湘建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保亿公司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日作出(2020)陕01执4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湘建六公司、中铁湘建公司在金额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5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份额收入,或查封、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陕01执4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保亿公司于2021年向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以被申请人湖南铁建公司、***系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公司股东为由,申请追加湖南铁建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另查明,湖南铁建公司、***提供并经保亿公司确认的中铁湘建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显示: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0日,注册资本18亿元,原名称为中铁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中铁湘建公司成立时的章程载明,公司股东分别是湖南铁建公司、中铁华新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均为认缴出资和货币出资;其中,湖南铁建公司认缴出资额162000万元、出资比例90%、实缴出资额为0元,中铁华新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8万元、出资比例为0.01%、实缴出资额0元,***认缴出资额17982万元、出资比例为9.99%、实缴出资额0元,这三名股东的出资期限均为2066年5月8日之前。
2016年7月18日,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公司的股东湖南铁建公司、中铁华新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将中铁华新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中铁湘建公司18万元的认缴出资股权转让给***,转让后中铁湘建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为,湖南铁建公司认缴货币出资162000万元,出资比例90%,***认缴货币出资1800万元,出资额10%;同日,中铁湘建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将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修正为:公司股东分别是湖南铁建公司、***,出资方式仍为认缴出资、货币出资,其中,湖南铁建公司认缴出资额162000万元、出资比例90%、实缴出资额为0,***认缴出资额180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实缴出资额0元,湖南铁建公司、***的出资期限仍为2066年5月8日之前。2017年11月7日,中铁湘建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再查明,被申请人湖南铁建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6日,原名称为湖南省铁路工程公司,系湖南省交通厅直属国有企业;2005年1月19日,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湖南省交通厅作出《关于同意湖南省交通厅直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批准对湖南省交通厅直属的湖南省铁路工程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经营者员工持股等方式进行改制,实现企业转制搞活;后湖南省交通厅对所属湖南省地方铁路管理局所持湖南省铁路工程公司整体产权进入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2008年7月10日,湖南省地方铁路管理局与包括***等15名受让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该局持有的湖南省铁路工程公司整体产权、通过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上市挂牌方式以764410元转让给该15名受让人,其中***出资金额229320元;湖南省铁路工程公司在产权交易完成后,于2008年8月11月12日将名称变更为湖南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为***等22名自然人,认缴出资总金额为3132万元,***首次出资额为639.22万元,第二次出资额为1163.78万元、出资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前;2011年12月2日,该公司将名称变更为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5月18日,该公司***等15名股东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决议将该公司注册资本由6060万元变更为3606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后公司股东认缴资金按持股比例分配,所增加的3亿元认缴注册资本在实缴前由***代持。
本院又查明,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期间,被执行人湘建六公司已于2020年9月3日向保亿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且本院已于2020年9月4日强制扣划了中铁湘建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25550.01元。本院审查中,湘建六公司提交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就湘建六公司与陕西建翔万兴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20)陕040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主张该民事判决载明“陕西建翔万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湘建六公司代付款13387713.16元及利息”,证明其具有向保亿公司偿还债务能力,不应追加中铁湘建公司、***为被执行人;保亿公司及***对湘建六公司提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认可,但保亿公司主张该(2020)陕040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仅判令陕西建翔万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湘建六公司代付款13387713.16元及利息,该金额不足以清偿本案执行债权,且该民事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湘建六公司承认其与陕西建翔万兴实业有限公司的该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目前正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之中,案件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湘建六公司、中铁湘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出资均为认缴制,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公司章程载明股东湖南铁建公司、***的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66年5月8日之前,且公司章程载明股东认缴出资时间的事实依法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现两被申请人湖南铁建公司、***的出资期限均尚未界至,不能认定其“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申请人保亿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湖南铁建公司、***符合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故申请人保亿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湖南铁建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保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加被申请人湖南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王西平
审判员  黄金华
审判员  何育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一卓
书记员  祝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