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执恢2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利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商厦0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湖南利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26执恢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署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