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南浦仓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6237号 原告: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18号之一3、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浦仓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一村工业路65号211房。 法定代表人:文家权。 原告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公司)与被告广东南浦仓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浦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浦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穗公司向本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南浦仓(一期)游泳馆改造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南浦仓(一期)游泳馆改造工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第三部分第六条约定:“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42号)的相关规定优惠如下计算咨询服务费(单项收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收):(1)单项工程投资额小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按收费标准下浮10%;(2)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的项目按标准下浮20%;在成果文件签收后一周内结清酬金”。第八条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接受委托后,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出具《南浦仓(一期)游泳馆改造工程审核报告》,并于2022年1月17日出具25727.77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名称:南浦仓(一期)游泳馆改造工程)。被告收到上述审核报告和专用发票后,至今未支付上述工程造价咨询费25727.77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25727.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南浦仓公司(委托人、甲方)与华穗公司(咨询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南浦仓(一期)游泳馆改造工程;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六条约定: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42号)的相关规定优惠如下计算咨询服务费(单项收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收):(1)单项工程投资额小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按收费标准下浮10%;(2)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的项目按标准下浮20%;在成果文件签收后一周内结清酬金。 华穗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南浦仓公司出具《南浦仓(一期)游泳馆改造工程审核报告》,载明:送审工程造价3194294.24元,核减值1744203.75元。 华穗公司称,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42号)的相关规定,案涉项目咨询费的计算方式为[100万元*0.28%+(3194294.24-1000000)*0.25%+1744203.75*5%]*0.9%。 后南浦仓公司与华穗公司就项目咨询费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确认该项目的咨询费计算方式为100万元*0.28%+(3194294.24-1000000)*0.25%+1744203.75*1%,得出25727.77元。双方确认后,华穗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南浦仓公司开具服务名称为“工程造价咨询费”,价税合计25727.77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工程名称南浦仓(一期)游泳馆改造工程。但南浦仓公司一直未能支付该笔工程造价咨询费。 本院认为,华穗公司与南浦仓公司之间签订的《南浦仓(一期)游泳馆改造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华穗公司已按照约定交付审核报告,南浦仓公司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南浦仓公司拖欠华穗公司咨询费25727.77元的事实,有华穗公司提供的《南浦仓(一期)游泳馆改造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予以证实,南浦仓公司也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华穗公司诉请南浦仓公司向其支付咨询费25727.77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南浦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南浦仓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25727.7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5元,由被告广东南浦仓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