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德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市德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12民初456号
原告:烟台市德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孙富邦,总经理。
原告烟台市德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德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烟台市德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