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民初43433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9号润粤大厦第二幢18楼C座。
法定代表人:邹佳麟。
被告:广州市盈联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9号润粤大厦12楼F座。
法定代表人:邹佳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盈联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裘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