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5民初551号
原告: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紫荆路2-1号信息公寓20A。
法定代表人:胡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城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市清澜镇红庄村委会僚家林村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城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7.00元减半收取3528.50元,由原告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符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