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仁里联村村民委员会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467号
申请人: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坤,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仁里联村村民委员会(原河东区郑旺扈家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和大东区郑旺镇仁里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12ME0534433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临沂浩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道沂蒙路北段昆仑商务港B座五楼506-5013室,组织机构代码6731626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仁里联村村民委员会、临沂浩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仁里联村村民委员会、临沂浩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全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206520485202100010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仁里联村村民委员会、临沂浩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