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路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9422号
原告: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57437X。
法定代表人:罗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峰,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翠萍,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路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T5M99M。
法定代表人:刘冠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系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路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7月6日签订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立即腾退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号×××的房屋并将其工商登记迁出涉案房屋地址;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退涉案房屋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标准参照上述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号×××的房屋出租予被告用作试验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2年,前五年每月租金为3075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被告需提前结算租金,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在租赁期间多次违反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2020年12月底,被告未依约支付2021年前半年的租金。2021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才于当日支付了2021年上半年的租金。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一再违约不按时支付租金,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解除双方所签订合同。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原、被告于2017年7月6日签订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虽约定涉案房屋租金每半年结算一次,被告需提前结算租金,但根据租赁合同第十二条补充条款第2款之约定,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因被告需要原告提供租金发票,故每次支付租金时,均是原告财务人员计算具体的含税金额,先行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再行支付。基于此,2018年至2020年的租金支付均是由原告开具发票后,被告于当天或迟后时间支付,原告开半年的票,被告就支付半年的租金,原告开一年的票,被告就支付一年的租金。双方这种先开票后支付的交易方式约定俗成,完全符合双方合同中支付租金的真实意思,原告一直对此予以确认,之前从来没有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二、被告于2021年3月4日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所为,没有违约。2020年12月,被告财务人员多次同原告财务人员电话沟通,要求原告开具2021年度的租金发票,但原告财务一直未开。鉴于2020年度新冠疫情的影响,国家税务部门对所有企业及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被告无法也没有义务去获知原告税收优惠税率情况。被告无法核算需要支付的含税租金,含税租金数额的计算确认也是原告的先行义务。在原告没有告知的情况下,被告未付租金不算违约。基于双方之前交易习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发票后才支付租金。被告多次对原告方财务人员催告提供租赁发票未果,遂于2021年3月4日主动预缴了2021年度上半年的租金,并且按上次金额一并支付相关税费,但原告收到该款项后,至今也没有开具发票。被告的这种主动履约行为显然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应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更应该大力倡导。三、被告没有故意违约的动机和必要。根据涉案租赁合同,被告承租涉案场地是用于特定用途,即有关道路、桥梁、交通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工程的试验检测和施工监控,投入了大量的设备属特种设备,具备经省市场监管局(原技术监督局)、交通厅考核认证和备案的检测资质。其中试验试验场地是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前期投入大(被告仅投入的特种检测设备超过160万元),不适合随意变更场地。基于此,原、被告对租赁时间约定为12年,属于长期租赁,且每年的租金仅约定为4万元左右。自承租以来,被告经营良好,每年均是赢利状态,从业人员40余人,至今经营正常,从未涉诉涉讼,信用良好,完全没有违约之可能与必要。四、被告于2021年3月4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行为有恶意解除合同之嫌,属于滥用诉权。首先,2021年3月4日15时48分,被告在未能收到原告租金发票的情况下,参照上一年度的租金含税数额,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21年上半年的租金给原告。在此之前,原告没有以任何形式向被告催缴租金,却在收到被告租金后直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显然不合常理。其次,根据企业信息网络查询,可知原告法定代表人罗国斌于2020年10月29日在佛山市禅城区注册一家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广东衍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业务与被告业务相同。如果原告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势必对被告造成严重损失,同时会在相当时间内中断被告现有业务的经营,原告此举有恶意排挤被告之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法院应不予支持原告的解除行为。再次,假如法院认定被告2021年3月4日的支付行为属违约行为,也不应支持原告的解除合同之请求。根据原、被告之前的履约习惯,均是半年或一年不定时间支付租金,每年租金总额也仅4万元左右,半年仅只2万元左右,原告均认可被告的不定时支付方式。根据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约定,被告迟延支付主要是因为原告未能提供含税发票,并非主观故意拖欠,也并非无正当理由,也没有影响原告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根据九民纪要第47条的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显然不能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最后,如果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一则对原告没有益处,而对被告造成巨额损失,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被告现有特种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共计40余人,一旦解除租赁合同,被告的特种设备无法在短时间内安装、通过检定认证及备案使用,被告现有业务将被中断,涉及的客户工程质量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监督保障,被告正常经营严重受影响,可能导致被告部分工人失业,波及无辜家庭正常生活,可能引发群体事件,不利于社会稳定,有悖于司法稳定社会与市场经济秩序之目的。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2018年5月17日,原告由原名称佛山市盛建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有偿转让公路大厦办公楼层协议书》及附件。证明原告是涉案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4.《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证明①原、被告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②2017年7月6日,原告将涉案房屋出租予被告,双方约定了租赁物用途、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时间、租赁期限、违约情形及责任等内容。其中,合同第二条约定:租金半年结算一次,被告需提前结算租金;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2个月以上,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索赔损失。
5.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回单(收款)。证明①原、被告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②根据被告历次支付时间可知,被告自承租涉案房屋以来,累计7次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支付相应的租金,已构成严重违约。
6.《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照片。证明①2021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被告应于2020年12月底向原告支付2021年上半年的租金共计18432元,但截至2021年3月4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租金,逾期支付租金已超两个月;②被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已催告被告支付租金,并通知其解除租赁合同及腾退涉案房屋。
诉讼中,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未拖欠租金,当年上半年的租金已经支付。
2.国内特快专递底单。证明被告系于2021年3月5日收到原告寄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但原告寄送该通知的时间为2021年3月4日下午16点06分,迟于被告于2021年3月4日下午15点48分支付2021年上半年租金的时间,不排除原告恶意解除合同的动机。
3.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告股东即法定代表人罗国斌于2020年10月29日在佛山市禅城区注册一家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广东衍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由此推测,原告意图提前解除合同以达到排挤同行的不良目的。
4.照片。证明涉案租赁场地安装了专用于检测的机器设备,该些机器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其具体安装位置必须上报相关行政机关,以方便每年接受检查。如果解除租赁合同,上述及其设备不能使用,将严重影响被告的生产经营,被告的数十名员工将面临下岗风险,存在社会不稳定风险。
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光盘。证明被告主动向原告要求支付租金及先开具发票的事实,印证原告有关陈述意见不属实。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质证,对相对方当事人确认真实性且与本案基本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各自提交的照片,可与其他证据相佐证真实性,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关联性待后认定。被告提交的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无法显示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无其他证据佐证聊天对象身份及聊天内容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0年10月26日,原告(原称:佛山市盛建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公路局签订《有偿转让公路大厦办公楼层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有偿受让涉案公路大厦二楼及×××部分物业。
2017年7月6日,原告(甲方、出租方)与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涉案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号×××房屋物业用作试验场地用途,租赁面积为153.6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9年7月1日;租金标准为每月3072元,租金半年结算一次,被告需提前结算租金,5年后租金标准调整为25元/月/平方米,以后每5年经双方协商相应调整租金标准,租金不含所有税费,被告如需开具发票,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被告承担;如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二个月以上,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索赔损失。
2021年3月4日,原告以于涉案房屋大门外张贴及EMS快递形式向被告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以被告逾期支付2021年上半年租金超两个月为由主张解除涉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解除之日为解除通知送达被告之日,并要求被告自收到上述解除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向原告支付2021年1、2月租金及腾退房屋。同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2021年1-6月租金合计20309.97元。
2021年3月5日,被告收到上述《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EMS快递件。
另查明,依据原告提交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回单(收款),被告每期实际支付的费用包含租金及相关发票税费,原告开具发票的时间或早于被告支付租金时间,或与被告支付时间相同。
诉讼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涉案房屋现仍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告陈述:原、被告税费交易习惯为原告向被告催收租金后,被告支付相应的租金,原告收取租金后再开具发票,故被告所述涉案期间租金系因其催促原告开具发票导致延迟支付的意见不属实,被告此前均系经原告多次口头催收才支付租金,但2021年1-6月租金确尚未开具发票。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发票的开具时间及被告的实际支付租金时间可以印证被告关于先开发票后付租金的抗辩主张,被告是根据原告开具的发票一并支付租金及当年度租金税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
依据上述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负有依约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原告于本案中主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被告则抗辩认为双方存在先开发票后付租金的交易习惯。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确系以原告开具的发票上载含税租金金额支付费用,可印证被告上述抗辩意见属实,则在原告尚未开具2021年1-6月租金发票的情形下,被告逾期支付2021年1-6月租金的违约行为尚不构成恶意违约。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现已收取上述期间租金的事实及租赁期限、承租用途,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的角度,对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及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当然,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并不能成为被告履行租赁合同项下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的合法合理抗辩事由,原告仍可向被告追究其他相关违约责任。
关于本案诉讼费用承担方。因本案诉讼纠纷确系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所引发,故本院酌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484元,由被告佛山市路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玲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丽欣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9422号
原告: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57437X。
法定代表人:罗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峰,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翠萍,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路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T5M99M。
法定代表人:刘冠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系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路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7月6日签订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立即腾退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号×××的房屋并将其工商登记迁出涉案房屋地址;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退涉案房屋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标准参照上述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号×××的房屋出租予被告用作试验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2年,前五年每月租金为3075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被告需提前结算租金,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在租赁期间多次违反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2020年12月底,被告未依约支付2021年前半年的租金。2021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才于当日支付了2021年上半年的租金。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一再违约不按时支付租金,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解除双方所签订合同。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原、被告于2017年7月6日签订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虽约定涉案房屋租金每半年结算一次,被告需提前结算租金,但根据租赁合同第十二条补充条款第2款之约定,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因被告需要原告提供租金发票,故每次支付租金时,均是原告财务人员计算具体的含税金额,先行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再行支付。基于此,2018年至2020年的租金支付均是由原告开具发票后,被告于当天或迟后时间支付,原告开半年的票,被告就支付半年的租金,原告开一年的票,被告就支付一年的租金。双方这种先开票后支付的交易方式约定俗成,完全符合双方合同中支付租金的真实意思,原告一直对此予以确认,之前从来没有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二、被告于2021年3月4日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所为,没有违约。2020年12月,被告财务人员多次同原告财务人员电话沟通,要求原告开具2021年度的租金发票,但原告财务一直未开。鉴于2020年度新冠疫情的影响,国家税务部门对所有企业及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被告无法也没有义务去获知原告税收优惠税率情况。被告无法核算需要支付的含税租金,含税租金数额的计算确认也是原告的先行义务。在原告没有告知的情况下,被告未付租金不算违约。基于双方之前交易习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发票后才支付租金。被告多次对原告方财务人员催告提供租赁发票未果,遂于2021年3月4日主动预缴了2021年度上半年的租金,并且按上次金额一并支付相关税费,但原告收到该款项后,至今也没有开具发票。被告的这种主动履约行为显然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应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更应该大力倡导。三、被告没有故意违约的动机和必要。根据涉案租赁合同,被告承租涉案场地是用于特定用途,即有关道路、桥梁、交通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工程的试验检测和施工监控,投入了大量的设备属特种设备,具备经省市场监管局(原技术监督局)、交通厅考核认证和备案的检测资质。其中试验试验场地是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前期投入大(被告仅投入的特种检测设备超过160万元),不适合随意变更场地。基于此,原、被告对租赁时间约定为12年,属于长期租赁,且每年的租金仅约定为4万元左右。自承租以来,被告经营良好,每年均是赢利状态,从业人员40余人,至今经营正常,从未涉诉涉讼,信用良好,完全没有违约之可能与必要。四、被告于2021年3月4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行为有恶意解除合同之嫌,属于滥用诉权。首先,2021年3月4日15时48分,被告在未能收到原告租金发票的情况下,参照上一年度的租金含税数额,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21年上半年的租金给原告。在此之前,原告没有以任何形式向被告催缴租金,却在收到被告租金后直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显然不合常理。其次,根据企业信息网络查询,可知原告法定代表人罗国斌于2020年10月29日在佛山市禅城区注册一家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广东衍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业务与被告业务相同。如果原告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势必对被告造成严重损失,同时会在相当时间内中断被告现有业务的经营,原告此举有恶意排挤被告之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法院应不予支持原告的解除行为。再次,假如法院认定被告2021年3月4日的支付行为属违约行为,也不应支持原告的解除合同之请求。根据原、被告之前的履约习惯,均是半年或一年不定时间支付租金,每年租金总额也仅4万元左右,半年仅只2万元左右,原告均认可被告的不定时支付方式。根据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约定,被告迟延支付主要是因为原告未能提供含税发票,并非主观故意拖欠,也并非无正当理由,也没有影响原告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根据九民纪要第47条的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显然不能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最后,如果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一则对原告没有益处,而对被告造成巨额损失,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被告现有特种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共计40余人,一旦解除租赁合同,被告的特种设备无法在短时间内安装、通过检定认证及备案使用,被告现有业务将被中断,涉及的客户工程质量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监督保障,被告正常经营严重受影响,可能导致被告部分工人失业,波及无辜家庭正常生活,可能引发群体事件,不利于社会稳定,有悖于司法稳定社会与市场经济秩序之目的。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2018年5月17日,原告由原名称佛山市盛建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有偿转让公路大厦办公楼层协议书》及附件。证明原告是涉案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4.《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证明①原、被告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②2017年7月6日,原告将涉案房屋出租予被告,双方约定了租赁物用途、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时间、租赁期限、违约情形及责任等内容。其中,合同第二条约定:租金半年结算一次,被告需提前结算租金;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2个月以上,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索赔损失。
5.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回单(收款)。证明①原、被告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②根据被告历次支付时间可知,被告自承租涉案房屋以来,累计7次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支付相应的租金,已构成严重违约。
6.《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照片。证明①2021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被告应于2020年12月底向原告支付2021年上半年的租金共计18432元,但截至2021年3月4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租金,逾期支付租金已超两个月;②被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已催告被告支付租金,并通知其解除租赁合同及腾退涉案房屋。
诉讼中,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未拖欠租金,当年上半年的租金已经支付。
2.国内特快专递底单。证明被告系于2021年3月5日收到原告寄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但原告寄送该通知的时间为2021年3月4日下午16点06分,迟于被告于2021年3月4日下午15点48分支付2021年上半年租金的时间,不排除原告恶意解除合同的动机。
3.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告股东即法定代表人罗国斌于2020年10月29日在佛山市禅城区注册一家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广东衍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由此推测,原告意图提前解除合同以达到排挤同行的不良目的。
4.照片。证明涉案租赁场地安装了专用于检测的机器设备,该些机器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其具体安装位置必须上报相关行政机关,以方便每年接受检查。如果解除租赁合同,上述及其设备不能使用,将严重影响被告的生产经营,被告的数十名员工将面临下岗风险,存在社会不稳定风险。
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光盘。证明被告主动向原告要求支付租金及先开具发票的事实,印证原告有关陈述意见不属实。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质证,对相对方当事人确认真实性且与本案基本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各自提交的照片,可与其他证据相佐证真实性,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关联性待后认定。被告提交的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无法显示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无其他证据佐证聊天对象身份及聊天内容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0年10月26日,原告(原称:佛山市盛建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公路局签订《有偿转让公路大厦办公楼层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有偿受让涉案公路大厦二楼及×××部分物业。
2017年7月6日,原告(甲方、出租方)与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涉案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号×××房屋物业用作试验场地用途,租赁面积为153.6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9年7月1日;租金标准为每月3072元,租金半年结算一次,被告需提前结算租金,5年后租金标准调整为25元/月/平方米,以后每5年经双方协商相应调整租金标准,租金不含所有税费,被告如需开具发票,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被告承担;如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二个月以上,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索赔损失。
2021年3月4日,原告以于涉案房屋大门外张贴及EMS快递形式向被告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以被告逾期支付2021年上半年租金超两个月为由主张解除涉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解除之日为解除通知送达被告之日,并要求被告自收到上述解除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向原告支付2021年1、2月租金及腾退房屋。同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2021年1-6月租金合计20309.97元。
2021年3月5日,被告收到上述《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EMS快递件。
另查明,依据原告提交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回单(收款),被告每期实际支付的费用包含租金及相关发票税费,原告开具发票的时间或早于被告支付租金时间,或与被告支付时间相同。
诉讼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涉案房屋现仍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告陈述:原、被告税费交易习惯为原告向被告催收租金后,被告支付相应的租金,原告收取租金后再开具发票,故被告所述涉案期间租金系因其催促原告开具发票导致延迟支付的意见不属实,被告此前均系经原告多次口头催收才支付租金,但2021年1-6月租金确尚未开具发票。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发票的开具时间及被告的实际支付租金时间可以印证被告关于先开发票后付租金的抗辩主张,被告是根据原告开具的发票一并支付租金及当年度租金税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
依据上述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负有依约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原告于本案中主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被告则抗辩认为双方存在先开发票后付租金的交易习惯。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确系以原告开具的发票上载含税租金金额支付费用,可印证被告上述抗辩意见属实,则在原告尚未开具2021年1-6月租金发票的情形下,被告逾期支付2021年1-6月租金的违约行为尚不构成恶意违约。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现已收取上述期间租金的事实及租赁期限、承租用途,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的角度,对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及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当然,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并不能成为被告履行租赁合同项下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的合法合理抗辩事由,原告仍可向被告追究其他相关违约责任。
关于本案诉讼费用承担方。因本案诉讼纠纷确系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所引发,故本院酌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484元,由被告佛山市路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玲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