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和、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民终6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2************0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3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0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向**和支付***所持衍发公司13.71%股权对应价值的差额3194448.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诉讼中,**和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向**和支付***所持衍发公司13.71%股权对应价值的差额3044546.03元。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佛山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建公司)系于1997年3月20日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其间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多次修订和变更。至2014年9月间,股东包括**和和***。2018年5月17日,公司名称由盛建公司变更为衍发公司。 2014年9月25日,**和、***双方签订《佛山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和同意将其持有的盛建公司的822832.64股(占总股本的13.72%)的股权,以822832.64元的价格转让给***,***同意按此价格购买上述股权;***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给**和;**和转让其股权后,其原享有的权利和相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由***享有和承担;***承认盛建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即成为盛建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亏损;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同日,**和、***又签订《佛山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一份,就**和将其持有的盛建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二、鉴于本协议签订时盛建公司已经启动分立程序,即将盛建公司分立出一独立的佛山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公司续存,双方特别约定:1.本次转让的股权仅转让分离后续存的盛建公司的监理资质,不包含分立时盛建公司的有形资产及**公司全部的权益。2.待**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7天内,***将其在**公司的权益822832.64股(占总股本的13.72%)无偿转回给**和。三、股权转让价格:双方同意822832.64股盛建公司的监理资质的股权转让价格为822832.64元。四、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后,盛建公司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并完成变更公司章程等事项,待股权转让合同交工商局备案后三天内***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款。之后盛建公司新接业务,及其新业务经营、所得均与**和无关。新接业务成本费用及所得归***所有。……**和***分别在该补充协议书上签名,其中**和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 2014年9月17日,***出具授权书,记载:“现授权**和代表本人***所持盛建公司13.72%的股权,对盛建公司现有的有形资产(包括从盛建公司分立出来的**公司的资产)处理行使股东权并按上述股权比例收取盛建公司有形资产出让所得。授权有效期:即日起至盛建公司现有的有形资产处理完毕止。” 2014年9月25日,盛建公司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和名下的13.71%的股权转至***名下。 一审诉讼中,根据**和的申请,法院发出调查令,准许**和代理人向佛山广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局、广东xx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局、佛山市*************调查衍发公司(原名:盛建公司)2014年9月25日前已完工、2014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已付的工程监理费相关材料。经查,情况如下:①佛山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xx高速扩建工程监理质保金938433元、xx高速扩建绿化工程监理费378900元;②佛山市*************:***xx立交、xx四桥新建工程431755.30元;广高线、省道线、县道等工程合计2338866元;③佛山市南海区**局:省道线路等工程合计326946元;④广东xx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禅城区xx路[xx线(S363)xx段]改造工程延期补偿费2464754.37元;xx路xx线(KQS-1合同段)延期补偿费473080.31元;xx路xx线(KQS-2合同段)延期补偿费1279317.60元。[费用依据:(2015)佛仲字第104号仲裁裁决书、(2015)佛仲字第105号仲裁裁决书、(2015)佛中法民三仲字第4号]。 一审诉讼中,**和提供录音两份,时间及内容如下:①2017年3月6日部分对话:孙(**和):原来14年跟你签股权转让的时候,不是讲**公司成立,把资产剥离过去?肖(***):恩,好。孙:突然你又没启动,当时好像就起了个名,是吧。肖:恩,现在也还在搞。……孙:南庄那栋楼一直没拿回来所以就没启动,当时去年是这样讲的。现在17年了,两年多了,我股权转让给你两年多,原来补充协议也提到了,待**拿到营业执照7天内,你把**那个(股权)转让给我的嘛。肖:**,把这个留给你,对……现在这个情况已经拖下来两年多了,确实我觉得我把想法说一下,看你同不同意。第一步,成立一个空壳公司,大家认资一千五百万,就是按照原来那个13年的股东认资一千五百万。空壳公司成立以后,出资的时候,就把盛建公司的资产过户往里转。……孙:我最终要落实我那个股权的东西,其他的,你说多少也好。反正,最好呢,**,我提个建议,原来钱是多少,最好你能凭那个账,打个八折七折给我最好,我也懒得参与什么东西。像那栋楼评估出来,能给一点就给一点算了。……最终几种方式,也不是唯一的方式,对不对。肖:……我们签一份协议,然后,我就把那个楼的钱补给你,这是一种方式。孙:你看看找个合适的,包括这个办公楼也是啊,现在公路大厦,理论上如果按原来那份协议我是有份的,是吧?肖:是一种方式。我考虑有这个难处,我觉得我们两个之间很难把价格谈成,我曾想过这个事情,就是这个房子,最后都是我去接收,那个房产证是有个价格,我们大概一千一百多万,加起来好像。……孙:再看看怎么处理那个房子,反正我就担心把**公司撇开了,我的利益都没保障了。跟你签的股权转让协议反正有没有效?肖:有。②2017年12月28日部分对话:孙:……现在很难保障我原来的资产。原来说白了,我那个股权转给你,到现在为止一分钱没有拿到。你那么多资产,包括前段时间,我16年6月份给你的资产,那个应收账有1000多万,包括现在南庄那栋房子,大家都看到资产超4000万,那怎么保障我的利益?……虽然收到过那82万,当时说是资质费。我资本金当时也是真金**投进去的,你那个股权,当时改制时候入股、扩股,也是600万注册资金。肖:**。……其实我一直在想,就是如何落实你对有形资产的权利。这个里面涉及到两个事情,第一个事情就是以前旧债务的事情,收回旧账。这个事情当时***抄的一个清单,好像是2000多万,2900万。后来是一直没有收到,我跟**新两个人是一家一家去找,对账。孙:这是公路局的账。肖:对账的结果,落实了是460多万。原来的时候,***他们所提供的清单,有些账实际上已经付给我们了。……孙:14年9月,我转股权给你的时候,你说买盛建公司,我买***,当时有那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签了补充协议,才把股权转让给你,那我以前的资产,怎么保障我自己的利益?包括账面上,当时14年,现在查14年底未分配利润都有五百六七十多万。履约保证金没收回来,14年9月15日之前的项目超过五百多万。还不加魁奇***线去长沙中核那五十几万,超过六百万。后来收回来的钱去到哪里?……肖:如果是我个人侵害你的利益,我认为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该怎样就怎样…… 另查明一,2014年8月12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和、***、盛建公司工会委员会在内的31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103万元,住所设在佛山市禅城区,设立的企业名称为“佛山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15年2月12日。2014年8月20日,盛建公司在佛山日报刊登《公司分立公告》,根据盛建公司2014年8月15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进行存续分立,将部分资产分立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103万元,实收资本为103万元)。本次分立后,公司将继续存续(注册资本为497万元,实收资本为497万元)。公司原有债务由本公司及分立新设的**公司**。公司债权人于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2015年1月28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佛山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保留期至2015年7月28日。 另查明二,根据盛建公司2014年12月31日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记载,盈余公积年初数为718884.9元。此外,根据盛建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表中2014年8月31日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记载,应收账款期末数为286211.81元、其他应收款期末数为6775245元、实收资本6000000元、盈余公积期末数为718884.9元、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为4157691.26元、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期末数为10876576.16元。 另查明三,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佛山分所出具的瑞华佛山审字[2015]490xxx073号盛建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事务所审计了盛建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包括:期初未分配利润为5472639.13元,应收账款合计1294202.12元,其中主要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管理处370352.11元、佛山市*桥建设有限公司204851元、xx高速公路公司(西二环工程)131805.90元;其他应收款合计6294909元,其中主要单位:顺德xx交通管理公司596810元、佛山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892864.09元、佛山市*桥建设公司(xx大道履约金)645100元。 另查明四,2015年12月31日,佛山市禅城区地税分局出具税务评估报告,对**和、盛建公司工会委员会、***转让盛建公司股权事项进行纳税评估,情况提及:**和是盛建公司股东,实际出资额为822832.64元,占比为13.72%,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协议,**和将其持有盛建公司对应822832.64元的出资额13.72%以822832.64元转让给***。经评估,盛建公司2014年8月的资产净值为10876576.16元,**和对应转让比例的所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为1492266.25元,**和转让上述股权价格低于其个人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根据粤地税函[2009]xxx号文的规定,价格明显偏低,按净资产核定其转让价为1492266.25元,扣除成本转让所得为669433.61元,对**和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33886.72元;**和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411.42元。2016年1月27日,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张槎税务分局出具《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证明**和于2014年9月转让其拥有盛建公司的13.72%股权的行为已完税,完税凭证号码:(151)粤地现0404xxx8,可按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根据***提供的税收缴款书,**和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为个人所得税133886.72元、个人所得税滞纳金30927.83元,印花税411.42元、印花税滞纳金95.45元,合计165321.42元。 另查明五,2011年9月26日,盛建公司作为甲方与龙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鉴于甲方对位于禅城区xx大道中112号物业(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占地299.95㎡,建筑面积2224.20㎡,层数为6层,其中一楼铺面300㎡,二楼到六楼每层384.84㎡,共1924.2㎡,下称“该地块”)拥有合法权益,乙方将对该区域进行升级改造及开发建设,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该地块(含用地)纳入乙方对该区域进行升级改造和开发建设范围。二、在项目首期建成后,乙方按照下述置换标准对甲方现有上述物业进行置换。1.现有物业一楼商铺面积为300㎡,按1:1的比例置换成临主要街道的临街铺面,尽量连成一片。2.2-6楼面积共1924.2㎡商住用房,按1:1的比例置换成新建商住物业,所置换的商住物业楼层应在同一楼层或就近的上下楼层且能连成一体。3.在实际置换过程中,遵循商品房交易的惯例,乙方用于置换的新建铺面或新建商住物业的面积与甲方所拥有的对应面积比较,相差±3‰以内不赔不补,相差±3‰-±6‰范围内按市场价进行购买或补偿,相差±6‰以上由甲方决定按市场价进行购买或补偿。4.物业置换位置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乙方提供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上标明位置及楼层,作为本物业置换协议的组成部分。……7.置换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中,甲方只承担印花税,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缴纳。2012年9月1日,盛建公司、佛山市龙光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公司)共同签订《物业交接确认书》,确认盛建公司向龙光公司正式移交禅城区xx大道112号物业(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粤房地权证佛字第**2月2日,龙光公司作为出卖人与盛建公司作为买受人签订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xx区xx大道中104号首层1号、首层2号、二层、三层、四层。2016年9月30日,盛建公司就上述房产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如下:①禅城区xx大道中104号首层1号,证号:粤(2016)佛禅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建筑面积274.46㎡;②禅城区xx大道中104号首层2号,证号:粤(2016)佛禅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建筑面积130.38㎡;③禅城区xx大道中104号二层,证号:粤(2016)佛禅不动产权第0xxxxx号,建筑面积597.02㎡;④禅城区xx大道中104号三层,证号:粤(2016)佛禅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建筑面积597.02㎡;⑤禅城区xx大道中104号四层,证号:粤(2016)佛禅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建筑面积597.02㎡。诉讼中,根据**和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9月25日的市场价值。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佛价估字(2019)xxx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结论为禅城区xx大道中104号首层至四层的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15481897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综合各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应否向**和支付案涉股权价值差额?2.若***需支付差额,计算标准及金额应是多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提出无违约行为及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首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和确认***以现金及债务冲抵的方式付清股权对价款,盛建公司亦随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故***确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但根据双方在同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拟转让及受让的股权系分立后续存的盛建公司(仅留存监理资质)股权,且明确不包含分立时盛建公司的有形资产及全部权益,待**公司分立设立后***将所持**公司等额股权(双方确认以工商登记的13.71%为准)无偿转让给**和。由此可知,合同约定的股权对价款822832.64元并非双方协商的盛建公司13.71%股权相应价值,而系仅存监理资质的盛建公司股权价值。经查,盛建公司虽在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已召开股东大会并决议拟进行存续分立,但公司分立系涉及财产分割、债权人异议等多方面因素的重大事项,并非个别股东可单方面决定或操控。案涉合同签订至今已逾五年,衍发公司仍未办妥分立事项,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明不再分立成立**公司。因此,双方拟用**公司等额股权无偿转让以置换盛建公司有形资产及全部权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现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在此过程中妨碍公司分立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不应直接归责于双方。鉴于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已签订逾五年,**和转让股权后已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盛建公司在此期间历经章程修正、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名称变更及经营范围变更等多个重大事项,公司资产及状况显然已发生较大变化,案涉股权难以恢复原状。基于公平原则,鉴于***已实际取得含有形资产及全部权益的盛建公司13.71%股权,结合双方协商内容,***应向**和补偿股权价值差额。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如上所述,双方在《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以分立后的**公司等额股权置换盛建公司有形资产及全部权益,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而公司分立属公司重大事项,并非股东个人义务,结合双方录音协商内容,在本案诉讼前未有确实证据证明盛建公司不再进行分立,故**和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虽无违约行为,但衍发公司已明确不再分立**公司,双方拟用分立后**公司等额股权置换盛建公司有形资产及全部权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案涉股权亦难以恢复原状,鉴于***已实际取得含有形资产及全部权益的盛建公司13.71%股权,基于公平原则,理应向**和补偿股权价值差额。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依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盛建公司股权价值可体现为监理资质、有形资产及全部权益三大部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对价款822832.64元即双方协商确定的监理资质对应的股权价值,故差额部分系有形资产及全部权益。首先,关于有形资产。根据**和的主张及***、衍发公司的**,可知双方均确认盛建公司有形资产专指“xx104号楼”。“xx104号楼”虽在案涉股权转让后即2016年才办妥产权登记,但根据盛建公司与龙光公司的《合作协议》,可知盛建公司在案涉股权转让前拥有禅城区xx大道中112号物业,该物业已交由龙光公司升级改造和开发建设,并约定标准待项目建成后进行物业置换,置换后的物业即上述“xx104号楼”。因此,双方在股权转让时均清楚知悉盛建公司对该物业享有期待权,并实际于2016年办妥产权登记,该资产应纳入股权转让时的股权价值范围。依据《价格评估报告书》的结论,该物业在股权转让时的评估价值为15481897元。现**和以评估价格、2016年置换总价为基础,假设该物业出售后扣缴相关税费及房产剩余成本得出净收益金额9581499元主张股权价值差额,虽然该物业并未实际销售变卖,但**和主张的金额低于评估价格,且具有一定合理性,属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法院对该金额予以采信。其次,关于全部权益。根据盛建公司2014年8月31日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期末数合计10876576.16元。**和虽主张该报表无法真实反映盛建公司权益,但该报表系盛建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月报表,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佛山分所审计,并被佛山市禅城区地税分局用于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在未有确实证据推翻该报表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报表可客观反映盛建公司的资产状况。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考虑到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盛建公司监理资质转让价格822832.64元与**和出让的股权原始资本金额一致,现**和仅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作为权益主张股权价值差额,符合情理,法院予以采信,但应以2014年8月资产负债表金额为准,即4876576.16元(718884.90+4157691.26)。此外,依据盛建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记载,公司确实存在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根据查明的事实,佛山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佛山市*************、佛山市南海区**局及广东xx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均复函确认在2014年9月后向盛建公司支付此前已完工程的监理费,该款项应纳入股权转让时的股权价值范围。现**和以盛建公司实际收款金额扣除营业税金、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合计4897014.20元主张股权价值差额,符合企业税收规定,亦有利于***方,故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综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及双方录音协商内容,可知案涉股权价值差额部分主要体现在有形资产及全部权益。其中,有形资产专指“xx104号楼”,按**和主张的9581499元计算价值;全部权益按2014年8月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合计4876576.16元及应收已收账款4897014.20元计算。上述金额合计19355089.36元,**和向***出让的股权数为13.71%,对应金额为2653582.75元。需说明的是,***虽已实际取得含有形资产、全部权益的股权,但全额收购前述股权并非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故股权对价应以相应价值折价商议为宜。但考虑到**和主张的计算方式及金额已作让步,如有形资产价值以拟定出售房产的方式扣减各项税费及购入成本、已收账款扣减实付工程款及税费、所有者权益不计算实收资本等,故法院对上述股权价值差额不再作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和支付股权对价差额2653582.75元;二、驳回**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2356元,由**和负担4155元,***负担28201元。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和转让股权对应价值的差额534676.76元或发回重审,***所持有的盛建公司有形资产13.71%的股权转归***所有,***与**和之间股权转让手续履行完毕;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授权书》三份文件的权利义务终止;2.判令**和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违反自愿原则处理本案。 一审中,***明确表示不购买**和在衍发公司中有形资产对应股份价值,一审法院强行要求***支付股权对应价值给**和,违反了当事人自愿原则。 二、一审法院本案事实认定错误。 (一)一审法院对《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内容理解错误。 1.双方之间的股权价值交易是参考盛建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表中2014年8月31日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记载内容,应收账款期末数为286211.81元、其他应收款期末数为6775245元、实收资本6000000元、盈余公积期末数为718884.90元、未分配利润末数为4157691.26元、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期末数为10876576.16元而进行的。 2.双方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是采取协商定价,对于盛建公司2014年实际财务情况,双方都会充分予以考虑,考量的因素已不限于公司的净资产状况,可能还包括盛建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和原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套现的迫切需求等其他因素,该合同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也符合股权转让定价的公允性。 3.***向**和支付了822832元及转让其在佛山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给予**和,并非仅仅是按股权原始资本金额转让交易。 4.《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明确约定:“本次转让的股权转让分立后续存在的盛建公司的监理资质,不包含分立时盛建公司的有形资产及**公司全部的权益”。该条明确约定了股权价值差额部分主要体现为:有形资产+**公司全部的权益,原意将盛建公司的有形资产xx104号房的价值剥离出来成立**公司,待**公司成立后,***持有**公司的对应股权比例转让给**和,而且双方之间的协商录音也一直是就xx104号房的价值补偿协商,不存在盛建公司的全部权益。目前因盛建公司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成立,因此本案争议差额应就有形资产的价值多少补偿,不存在差额部分系有形资产及盛建公司全部权益。 (二)**和事实上仍持有盛建公司有形资产13.71%的股权。 1.2014年9月股权转让前,**和在盛建公司担任资产管理小组副组长,在盛建公司领取工资,直到2015年6月,**和仍以资产管理小组副组长的身份在盛建公司领取工资。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和在盛建公司领了9个月共101000元工资。2015年1月,**和还在盛建公司报销了3338.8元的医药费。2015年7月以后,因为**和长期不在盛建公司上班,盛建公司就没有继续发工资。 2.资产管理小组由持有盛建公司有形资产2%以上股权的股东组成,专门负责管理有形资产,至今仍然存在。从《关于处理公司闲置车辆的请示》中,可以看到资产管理小组的职权。**和持有盛建公司有形资产13.71%的股权,是第二大股东,担任资产管理小组的副组长。***持有盛建公司有形资产1.797%的股权,始终不是资产管理小组的成员。 3.2017年6月12日,盛建公司召开“xx104号楼使用权承包责任制度实施方案”讨论会,**和在《股东表决意见记录表》上发表了意见并且签了名。《股东表决意见记录表》上,股东**和的持股比例为13.71%,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797%。 4.双方于2014年9月17日签订了《授权书》约定并经盛建公司同意,**和授权***对处理盛建公司的有形资产行使13.71%的股权,并按13.71%的比例收取盛建公司有形资产出让所得。为了防范盛建公司不分立**公司导致**和有形资产股权落空的风险,该授权书有效期至盛建公司现有的有形资产处理完毕止,目前这份《授权书》仍然在有效期内。 三、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对***是不公平的,加重了***的补偿义务负担。 ***在2014年签订合同以后,积极推动合同履行,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也并无任何过错,该情形的出现属于双方都不可预见的情形。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因双方无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理应向**和补偿股权价值差额。既是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判决,则法院在判决时就应该和违约责任的赔偿区别开来,补偿与违约责任的赔偿是不同的,违约责任的赔偿是按照当事人的损失来计算的,在过高或过低时可以予以调整,但是补偿更多是出于一种公平的社会观念,一种人道主义的给予,其责任显然是应该低于在违约状态下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既然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裁判,认为该股权对价应以商议为宜,但却在后半段认为**和主张的计算方式已经做出了让步,便不再作调整,直接剥夺***的商议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对于***而言是不公平的。 四、一审法院对股权价值差额计算错误。 (一)一审判决将6个未完工监理项目的结余资金作为计算股权价值的独立组成部分计算错误。 1.一审法院对6个未完工监理项目的成本统计遗漏了2449057.79元,扣除成本这六个未完工监理项目的结余金额为2447956.41元。(具体金额计算方式详见下表) 6个未完工监理项目漏计成本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和主张金额(元) 漏计成本(元) 1 佛山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xx高速扩建工程监理费用 928719.77 814680.9 2 佛山市*****局xx立交、xx四桥新建工程监理费用 304387.49 86351.06 3 佛山市*****局2014年9月前已完工程监理费用 1648900.53 460273.2 4 佛山市南海区**局2014年9月前已完工程监理费用 230496.93 176138.1 5 佛山市禅城区xxxx投资有限公司禅城区xx路[xx线(S363)xx段]改造工程监理延期补偿款 1222186.25 337093.83 6 佛山市禅城区xxxx投资有限公司禅城区xx路xx线KQS-1、KQS-2合同段施工监理延期补偿款 562323.23 574520.7 合计 4897014.2 2449057.79 2.这些结余资金主要都用于偿还2014年9月前的欠款和支付资产管理小组正副组长(**和任副组长)的工资。其中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盛建公司偿还2014年9月以前的欠款2325917.89元,发放资产管理小组正副组长的工资193000元,合计支出2518917.89元,应收款项本身都未能对外偿还债务,不存在有盈余部分,况且应收账款是资产总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已包含在资产总值之中,不能作为计算股权价值的独立组成部分。 (二)一审判决将出让xx104号楼的金额作为计算股权价值的独立组成部分是错误的。 1.为了弄清出让xx104号楼公司股东能得到多少收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价格评估报告书》的评估价格,***编制了如下《出让xx104号楼股东收益金额计算表》。 出让xx104号楼股东收益金额计算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备注 1 现售总价 15481897 《价格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评估价值 2 购入价 4651000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金额 3 增值税 1191398.67 (1548189******000)*11%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83397.91 1191398.67*7% 5 教育附加税 35741.96 1191398.67*3% 6 地方教育附加税 23827.97 1191398.67*3% 7 契税 464456.91 15481897*3% 8 印花税 7740.95 15481897*0.05% 9 土地增值税 4516482.38 1.增值额=1548189******000=10830897 2.扣除项目金额=4651000+1191398.67+83397.91+35741.96+23827.97+7740.95=5993107.46 3.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率=10830897/5993107.46=180.72% 4.土地增值税税额=10830897*0.5-5993107.46*0.15=4516482.38 10 企业所得税 1126962.56 1.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5993107.46+464456..91+4516842.38=10974046.75 2.企业所得税=(1548189*******046.75)*0.25=1126962.56 11 出让房产收益 8031887.69 出让房产收益=1548189******398.67-83397.91-35741.96-23827.97-464456.91-7740.95-****482.38-****962.56=8031887.69 12 扣除已付房产税、物业管理费等税费后的余额 7457038.78 截止到2020年2月已付房产税、物业管理费等税费574848.82元,详见《xx104号楼已付房产税、物业管理费等税费统计表》。 13 出让房产收益可用于分给股东的金额 5965631.02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20。 说明 按照《价格评估报告书》的价格出售xx104号楼,股东可得收益为5965631.02元,比南庄112号楼2014年8月末的净值4204166.97元多1761464.05元。 结论是,有形资产xx104号楼(前身为xx大道中112号楼)系于2010年9月21日向案外人***以4651000元购买所得,假如出让xx104号楼股东可以分得的收益总额为5965631.02元,比xx大道112号楼2014年8月末的净值4204166.97元多1761464.05元,这比**和主张的9581499元少了7820035元,只相当于9581499元的18.38%。 2.股权转让时,xx104号楼没有完工,产权没有交给盛建公司。盛建公司2014年8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固定资产明细账中,都包含了xx104号楼的净值4204166.97元。若将出让xx104号楼的收益金额作为计算股权价值差额的独立基数,就是将同一物业的价值进行了重复计算。 五、一审判决计算股权价值差额的基础数据、方法是错误的。 上述分析证明,一审判决计算股权价值差额的两个基础数据(6个未完工监理项目的结余资金、出让xx104号楼股东收益金额)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书第27页将xx104号楼(固定资产)的价值,与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合计金额,及应收账款的合计金额,三个数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股权对价差额的基数。这种计算方法不仅违背了会计学原理,而且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六条准则。xx104号楼(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都是资产类会计科目,列于资产负债表左侧,从资金使用侧面反映企业的资金状况,这两个科目的金额可以相加。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列于《资产负债表》右侧,从资金来源侧面反映企业的资金状况,这两个科目的金额可以相加。但是,资产类会计科目的金额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的金额不能相加。因为这两类会计科目分别列于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侧,反映的是同一资金的两个侧面。如果将这两类会计科目的金额相加,就造成了重复计算。详见证据4。 六、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无违约行为的事实,但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向**和支付股权价值差额,忽略了***在支付股权价值差的同时应当取得案涉股权的正当权益,这是要***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既认定***无违约行为,又要***承担违约责任,自相矛盾。 七、本案依法依规正确计算案涉股权价值差额方式。 (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遵循这条准则根据盛建公司2014年8月的资产负债表及结合禅城区税务局2015年12月31日的《税务评估报告》,计算盛建公司净资产(股权价值)如下:15886392.05元-5009815.89元=10876576.16元。计算**和案涉股权价值如下:10876576.16元×13.71%=1491178.59元。***已经支付822832.64元,计算**和案涉股权价值差额如下:1491178.59元-822832.64元=668345.9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计算**和股权转让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668345.95元×20%=133669.19元。***实际应支付给**和的股权价值差额计算如下:668345.95元-133669.19元=534676.76元。在***向**和付清534676.76元的股权价值差额后,**和持有的盛建公司有形资产13.71%的股权转归***所有,双方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授权书》三份文件的权利义务终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计算案涉股权价值差额的基础数据和方法、判决结果等方面均存在错误,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付**和转让股权对应价值的差额534676.76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和辩称,一审判决作出的事实认定和理由是正确的。***所认为的**和至今仍然占有和使用盛建公司13.71%有形资产股权的观点缺乏依据,从***提交的证据当中可以看出,在2017年开过一次会议,**和参加了这个会议,但仅以该份材料不能得出**和仍占有和使用对应资产的结论。关于股权差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和举证跟本案也无关。股权计算是包含几方面的:一是截止到股权转让,即2014年9月25日之前,已经完成的工程所对应的应收未收的监理费部分;二是已经完成工程的质保金;三是双方争议的xx104号楼差额部分。上述资产的计算方式方法,**和在一审诉讼过程已经提交了非常清晰的证据去证明。 原审第三人衍发公司述称,支持***的观点。补充如下:一审法院将xx104号楼不动产单独计算价值来判断股权的价值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常识。公司是一个整体,应该以公司的整体价值来确定股权的价值,而不是将公司的部分资产分立出来确定公司价值,xx104号楼估值偏高。衍发公司建立十几年来从未进行过分红,一审判决作出后其他股东都要求以此方式去分红。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双方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授权书》1份、员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1组、广东省医疗收据票据复印件1组、《关于处理公司闲置车辆的请示》《盛建公司股东表决意见记录表》《盛建公司xx大道104号楼使用权承包责任制事实方案》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和至今仍然持有盛建公司有形资产13.71%的股权,行使股东相应权利。 2.xx高速公路扩建工程,xx立交,xx四桥新建工程,***xx局2014年9月前已完工的工程,南海区xx局2014年9月前已完工工程,樵乐路[xx线(S363)xx段]改造工程,xx路xx线KQS-1、KQS-2合同段施工监理服务延期补偿款漏计成本统计表及相应的记账凭证、业务回单等,拟证明6个未完工监理项目漏计成本2449057.79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事起诉状》附件二的复印件及一审判决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出让xx104号楼股东收益金额计算表、xx104号楼已付房产税及物业管理费等税费统计表,拟证明出让案涉不动产的各项税费、物业等支出,出让xx104号楼的股东收益金额比南庄112号楼在2014年8月的净值多1761464.05元,比**和主张的9581499元少7820035元,只相当于9581499元的18.38%。 4.《新编会计学原理-基础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公司资产类会计科目的金额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的金额不能相加。 5.盛建公司2014年8月31日《资产负债表》、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2015年12月31日《税务评估报告》、收据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内容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已经向**和支付股权出让金822832.64元,计算盛建公司2014年9月股权价值应以资产负债表、《税务评估报告》等为依据。 对上述证据,**和质证认为: 证据1,《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授权书》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其中的工资发放表,因**和一直担任资产管理小组的副组长,对2015年6月以前在盛建公司领工资的事实是确认的,但对应着**和在公司的身份改变为资产管理小组副组长,因当时被委托处置相关的资产,所以工资表一直写的是资产管理组。至于医疗费报销单,是**和反聘到公司,已经和衍发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在这个期间因为向衍发公司提供服务遇到了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报销的事实。《授权书》没有一个期限。但是**和在衍发公司处领取工资,到了2015年6月以后就没有再领取过工资了。《股东表决意见记录表》最后一行特别注明是在2013年12月31日的股东持股情况汇总表列出的。说明衍发公司知悉双方之间股权转让事宜,也知道股权转让没有完结的情况,所以通知**和参加了资产处置的讨论。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证据很多都是***方自行编制的。 证据2,6个监理项目的成本问题,其中成本相应证据都是***单方制作,但**和认为一定要根据当时衍发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经过审计的审计报告书去确定,而并非由***单方面去做出一个认定的结果。关于负债的问题,工资表及相应的证据是***单方制作,缺乏依据,其中***等人的欠款统计是错误的,这也导致***的统计与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书不一致。 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xx104号楼是衍发公司与龙光地产进行置换的,并不是把104号楼卖给龙光地产。xx104号楼价值是结合成本价格、评估价格并咨询专业人士后计算得出的,客观真实,应作为认定其价值的依据。 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并无关系,对证明内容亦不予确认。 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与第一组证据的一致。税务局的《税务评估报告》是一审的证据,真实性是确认的,但得出的结论是相反的;收据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和确实收到了股权转让价款。至于相应法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个跟本案也是存在着理解、适用的问题。 衍发公司质证认为:对***所提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意其证明内容;有公司**部分的材料都是在公司保管,是真实的财务资料,都可以去核实。 衍发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情况报告1份,拟证明一审判决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从而反映判决的计算方式错误。 ***质证认为:对证据没有异议,衍发公司经过核查已经确定了这6个项目漏计成本2449057.79元。 **和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记载内容及证明内容有异议;本案判决导致众多股东要求分红或员工认为本案判决不公与本案并没有关系;漏计成本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衍发公司的结论与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局)所得出来的数据都完全不同,不应采纳。 **和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衍发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详见“本院认为”部分。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围绕当事人的上诉与答辩主张,本院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作如下分析。 **和与***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书》,对诉争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书》对转让标的、价金及履行方式等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具体化。依该两合同约定,鉴于签订合同其时衍发公司已启动分立程序,将在衍发公司继续存续的基础上分立出一家新企业即**公司,该次“转让的股权仅转让分立后续存的盛建公司的监理资质,不包含分立时盛建公司的有形资产及**公司全部的权益”,**和向***出让衍发公司13.71%的股权,待衍发公司分立出**公司后,***将其享有的**公司13.71%股权无偿转让予**和,衍发公司“监理资质的股权转让价格”为822832.64元。 依本案已查明事实可知,该两协议签订后,***向**和支付了转让款822832.64元,双方依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合同所约定**公司设立事实一直未发生,致***一直未履行向**和无偿转让**公司13.71%股权的合同义务。各当事人在诉讼中亦明确衍发公司不再分立**公司,而且,自涉诉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至今,衍发公司历经增加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变动等实质性影响其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变化,其经营实体及经营状况均与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时存在甚大差异;另外,从**和、***双方的诉辩意见可知,股权转让双方均同意以支付补偿款之形式了结二人的股权争议,即双方事实上已认可股权变动之后果。因此,虽该变动后果与原协议约定不符,本院亦确认此事实状态,即**和原持有的衍发公司股权已实质转让予***,**和不再为衍发公司股东,**和请求***补偿股权价值差额符合公平原则。 关于补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如上所述,因涉诉股权已变更登记予***,***未依约转让**公司股权致**和对衍发公司有形资产等财产性权益继续享有权利之目的落空,其因而受有损失。一审法院以xx104号楼假设售出所得净收益金额,衍发公司2014年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6个未完工工程监理费扣除营业税金与企业所得税后所得金额确定股权转让时**和持有衍发公司股权价值,一方面,该核定未考量违约责任因素;另一方面,该三部分金额非以同一标准进行会计审核认定,相关成本、支出扣除亦未严格按照会计法则进行,简单相加确定股权价值与会计准则并不完全吻合,该核定结果欠妥,本院依法不予认可。以**和请求之股权对应价值差额计算方法为基础,综合衍发公司前述财产性权益情况与税务机关就诉争股权转让事项所作纳税评估,结合双方当事人履约及**和违约损失具体实情,根据民法之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应向**和补偿260万元。***、衍发公司二审提交的材料部分为规章而不属证据范畴;部分为衍发公司单方制作文件,所反映内容之真实性无法确定;且该部分材料均不足以确切证明***应承担责任之具体金额,与本案二审核心争议关联不足,故本院均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责任金额核定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07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07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和支付260万元; 三、驳回**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356元,由**和负担6021元,由***负担263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51.25元,由**和负担600元,由***负担2315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