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下岗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凤县酉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金盆山1号。
法定代表人杨天忠,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来凤县酉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宣恩县人民法院(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恩县人民法院(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开平
审判员 汪清淮
审判员 张成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