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酉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2827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解放大道211号。组织机构代码:42213537-8。
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苍驰、李万泉,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罗雨,男,生于1974年3月20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本县。
被执行人张佳艳,女,生于1973年5月20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本县。
第三人来凤县酉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天忠,经理。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理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到期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再次恢复执行。
执行中,依据被执行人罗雨、张佳艳提交的执行线索,因来凤县酉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尚欠两被执行人工程款136156元,本院依法向第三人来凤县酉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查封、冻结。2016年春节期间,受相关行政部门要求,第三人来凤县酉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将两被执行人应结算工程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016年5月26日,本院依法给第三人来凤县酉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送达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五日内如数追回支付的工程款项136156元,第三人来凤凰县酉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经本院裁决庭进行审核后依法予以驳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因来凤县人民政府对来凤县水利水产局的包括其所属的来凤县酉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进行专项资金管理,其资金账户上没有资金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现来凤县水利水产局作为第三人单位直接管理部门需向来凤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请示拨款予以执行,目前申请拨款行为正在处理中。
同时,两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合法财产可供人民法院执行,而到期债权的执行尚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中。待专项资金到位后,申请执行人的部分权利可获得实现。经合议庭合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等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文
审判员 吴志勇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