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228民初654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376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4767462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分公司职工,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63617。
临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冯磊诉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冯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37元,依法减半收取21318元,由***、冯磊负担。
审判长李敏
审判员向文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