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981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粮贸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326902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营房街机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769267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丰新港湾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古城大道以西、膏盐铁路以北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3317488496。
负责人*五毛,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丰新港湾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1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李会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万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