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民终1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代理人:刘婷婷,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粮贸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华晓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先明,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九清,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北中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罗九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1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第一、一审法院就涉案工程款支付凭证未经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第二、湖北中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涉案工程款的偿还责任,一审法院未查清,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1民初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鲍龙
审 判 员 戴捷
审 判 员 刘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肖苏
书 记 员 胡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