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6民初4624号
原告***,男,1998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路东普惠路西创业路北1栋1单元26层18号A室。
法定代表人候志鹏。
被告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永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桥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濮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建设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滑县杨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胜强诉被告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滑县杨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滑县杨帆置业有限公司主体错误,致使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退还给原告曹胜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