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伊滨区庞村镇西庞村村民委员会、河南大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民终5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伊滨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
负责人:张西超,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政委,洛阳市偃师市李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华夏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洛阳伊滨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会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政委、被上诉人大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2.判决驳回大久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大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2017年4月28日所签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没有总监理工程师,没有约定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大久公司指派的监理人员段继茂没有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没有单独工程监理的资格,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七条约定,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事实上,合同上就没有约定,大久公司的监理人员段继茂未能合法正确履行监理人的义务,而且很少到工程现场,所谓的工程监理形同虚设,连工程何时结束都不知道,监理人更没有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其监理人的义务就未依法履行。(二)***委会与大久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的规定,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大久公司依据无效的合同,并且没履行合同的监理义务,无权取得监理费,应依法驳回大久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久公司辩称,(一)监理合同效力问题:1、监理日记第一页:“上午曹经理一同到现场和建设单位见面”。曹经理就是总监理工程师,段继茂是现场监理工程师,在实际施工中***委会已认可上述二位监理的身份,因此竣工纪念碑上刻上了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段继茂的名字。2、《条例》是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委会以此否认合同效力,于法无据。(二)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约定问题:《合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合同范本,第一部分合同主文,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对主文的用词进行了规范和说明,***委会所述“监理与服务内容未约定”,将第二部分选择性忽略,属以偏概全,法庭应予驳回。(三)段继茂的资质与是否到场服务问题:1、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三)组织本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因此段继茂监理资格合格。2、监理工程师现场的工作日记完整清晰,日记中设备运转正常准确到几个人,充分证明监理工程师尽到了工作职责。正因为如此,***委会在峻工纪念碑上刻上了段继茂的名字。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大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委会立即支付原告40000元(税后)及利息,赔偿大久公司损失500元。2、本案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8日,***委会、大久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双方约定由大久公司对***委会建设的***综合办公楼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双方约定监理费为40000元(税后),支付方式:三层主体封顶付20000元,六层主体封顶再付10000元,工程竣工初验后支付剩余10000元。监理期限同施工工期。2017年4月27日,大久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派具备监理资质的监理人员段继茂到场开展工作。2017年8月30日,该工程六层、局部七层已完成。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1月30日,场内清理完毕并安装电梯。大久公司此时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监理服务,***委会拖欠该款项一直未向大久公司支付。2017年12月20日,该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审法院认为,大久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向***委会建设***综合办公楼工程施工时提供监理人及监理服务。该工程施工完毕后,***委会应向大久公司支付监理费。工程施工结束后,***委会并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大久公司监理费,已构成违约。***委会方由大久公司负责监理的工程已竣工且投入使用,***委会应当承担支付监理费的责任。大久公司、***委会因未约定违约责任及损失利息,一审法院酌定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大久公司其他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久公司4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大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委会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关联性不强,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委会、大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将***综合办公楼工程委托大久公司监理,大久公司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没有约定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大久公司监理人员段继茂监理义务是否依法履行等问题。首先,案涉合同未约定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其次,大久公司在一审提供了七份《监理日记》,证明大久公司监理人员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第三,兴建***党群服务中心碑记显示,此工程于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动土施工,建设总投资约600余万元,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竣工,监理单位系大久公司,监理工程师系段继茂,说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且认可大久公司、段继茂的监理工作。故***委会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二)关于大久公司指派的监理人员段继茂没有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其有无单独监理资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无总监理工程师的问题。根据2017年4月27日监理日记记载,“上午曹经理一同到现场和建设单位见面”,本案诉讼中,大久公司认为曹经理即是该公司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曹高峰,曹高峰取得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段继茂具有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说明工程监理单位选派了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委会认为曹经理并非是曹高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洛阳伊滨区******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李丹杰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