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2071民初40340号
原告:广东中山网传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1号8楼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997761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新口岸北京街174号广发商业中心8楼F,公司编号68816(SO)。
原告广东中山网传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网公司)诉被告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年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年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山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嘉年华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活动费用共计205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5‰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为327294元)。诉讼中,原告确认被告拖欠的活动费用为185200元;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合计为380800元(按每日5‰的标准计算,以20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为340632元;以19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为6832元;以18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为33336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第二届澳门冬日嘉年华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负责第二届澳门冬日嘉年华活动的策划、活动现场部分物料的搭建过程中的监工以及现场执行等工作,活动费用为31万元,被告应于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10万元,活动结束后支付尾款21万元。该合作协议还约定,因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同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第二届澳门冬日嘉年华补充合作协议书》,约定第二届澳门冬日嘉年华合作协议书中需额外增加的事项,被告需在补充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6200元。上述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活动费用。2020年10月14日,原告委托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主题为敦请立即支付活动费用的律师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嘉年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到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中山网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8日,原名为中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后于2021年12月13日变更为现名称。嘉年华公司是一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的企业,成立时间为2017年10月28日,股东包括***、***。
2019年10月23日,嘉年华公司(甲方)与中山网公司(乙方)签订《第二届澳门冬日嘉年华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1.澳门国际嘉年华协会、澳门旅行社协会及澳门创意产业协会举办以冰雪为主题的第二届澳门冬日嘉年华—庆祝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活动,就以上项目甲、乙双方达成合作。2.活动主题为第二届澳门冬日嘉年华;活动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2月1日逢周五、六、日13:00-22:00,开幕式/换届仪式在2019年10月31日下午;活动内容为以冰雪为主题,场地配以文创互动区及葡语系国家美酒佳肴区等精彩内容——冬日***、冰雪玩乐区、特色文创迷宫、文创互动区、雪人祈福区、澳门美酒佳肴区、节庆表演等特色活动。3.甲方享有本次活动的主办权,有权对活动的各项安排作最终决策,有督促乙方做好现场物料以及流程执行的相关工作并提出合理建议的权利等,甲方在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活动的相关费用。4.乙方负责本次活动的策划、活动现场部分物料的搭建过程中的监工以及现场执行工作,根据甲方的活动流程进行完善,提供现场所有物料效果示意图供甲方审阅、定稿后下单制作,提供电力外的相关物料、设施设备,为本次活动安排相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出入境签证手续、费用等,乙方有义务根据现场物料的搭建工作量以及时间进度给予甲方意见进行搭建工人数量调整,嘉年华户外的美陈物料需在10月27日6:00前完成搭建工作,换届仪式以及嘉年华开幕式的物料需在10月31日12:00前完成搭建工作,乙方负责活动的现场录制、拍照、后期的剪辑制作,并将剪辑制作好的照片、视频资料等交付甲方。5.活动费用合计31万元,费用明细见附件,甲方需在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款10万元,活动结束1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把剩余尾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尾款为21万元,以上费用由乙方收取完全款后可开具相应发票。6.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费用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甲方应按上述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不负责任。8.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凡本协议及相关事项所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本协议相关附件作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为《澳门冬日嘉年华整合报价》。附件报价清单列明项目、尺寸、规格、数量、单价、示例图片、金额、需求描述等内容,并载明整合优惠金额为31万元。同年11月15日,嘉年华公司(甲方)与中山网公司(乙方)就合作协议书中需额外增加的事项签订《第二届澳门冬日嘉年华补充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合作协议书),补充合作协议书中列明新增物料的项目、尺寸/规格、数量、金额等,约定甲方需在该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6200元,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费用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甲方应按上述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补充的条款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因嘉年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2021年12月10日,中山网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就本案情况,中山网公司向本院陈述,其在为庆祝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举办的本次活动中,主要负责会务、现场活动的规划,安排人员搭建现场、进行现场布置并提供物料等,其已按照协议完成了相关工作。对此其提交了若干张照片,照片展示的内容主要为会议和活动现场情况,在活动现场展示牌上有“第二届澳门冬日嘉年华”“第二届澳门冬日嘉年华开幕典礼”“庆祝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冬日***”等字样及冰雪图案。其确认嘉年华公司向其支付了部分活动费,经其追讨,嘉年华公司还拖欠185200元未支付,对此其提交了网银、支付宝及微信收款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律师函、邮件截图等证据。上述证据反映,1.中山网公司收到***等人通过网银、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的款项(部分款项备注“澳门嘉年华”或“嘉年华付款”字样),共计131000元,具体为:2019年11月19日收到1000元,2020年11月17日收到2万元,2020年11月23日收到3万元,2020年11月28日收到2万元,2020年12月31日收到4万元,2021年11月29日收到1万元,2021年12月6日收到1万元。2.中山网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备注名称为“澳门***”“澳门***”的微信用户追收涉案活动费用。3.受中山网公司委托,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0年10月14日向嘉年华公司邮寄主题为敦请立即支付活动费用的律师函。4.2022年2月,备注名为“澳门***”的微信用户向中山网公司代理律师协商分期支付所拖欠的活动费用事宜。5.发件人“***”通过邮件向中山网公司代理律师发送关于本案和解的相关方案,方案中载明活动费用为185200元、律师费5704元,共计190904元,分十二期支付。中山网公司称,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和违约金金额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澳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作协议书中约定适用我国内地法律解决相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之规定,本案纠纷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进行裁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产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嘉年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本案中,中山网公司与嘉年华公司签订的涉案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之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根据中山网公司提交的证据,在双方签订涉案协议书后,中山网公司已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但嘉年华公司未按约如期支付涉案活动费用。根据协议书约定,中山网公司有权要求嘉年华公司支付拖欠的涉案活动费用,并追究嘉年华公司的有关违约责任。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嘉年华公司尚欠中山网公司的活动费用为185200元,嘉年华公司应予清偿。
关于违约金。中山网公司主张违约***欠的活动费用为基数,按每日5‰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协议书约定,嘉年华公司向中山网公司支付涉案款项的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故中山网公司主张以尚欠活动费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涉案协议书虽约定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费用5‰支付违约金,但中山网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除了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外尚有其他损失,综合全案考量,兼顾公平原则,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对中山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调整,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综上,结合本院认定嘉年华公司已付费用情况,违约金的计算基数、起止日期、计算标准应调整为:以20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以19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以18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广东中山网传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活动费用185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0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以19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以18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山网传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5元(原告广东中山网传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山网传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125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迳付原告广东中山网传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东中山网传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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